Profile in English >>
叶律师是律所争端解决部门的首席合伙人。
他专长于各种类型的商业纠纷解决法律业务,尤精通于贸易与海商行业纠纷。 他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货物索赔,燃油纠纷,海事保险,国际贸易,航空交通索赔,信用证纠纷,货代纠纷和船舶需用供给纠纷等。他长年为交易商提供各种涉及质量,短缺和货损索赔法律代理服务。
在他从业生涯中,他曾办理过在新加坡众多有影响力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案例,例如:
- ZARKOVIC STANCO v OWNERS OF THE SHIP OR VESSEL “MARA” [2000] 4 SLR 156. 新加坡上诉法院澄清依据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法令起诉的人员伤亡案件,不须以过错为基础。
- PAN UNITED SHIPYARD PTE LTD v INDIA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TE LTD [2000] 4 SLR 303. 上诉法院对海事保险的术语进行了司法解释,即是否协会船舶定期造船险包含由于在投保人船厂对一艘散装货轮进行改造工作时损坏第三方游艇而遭致第三方索赔的险种。
- THE BONITO [2001] 3 SLR 32. 上诉法院阐明,强制性指令必须清楚无疑以保证其效力。
- HUA SENG SAWMILL CO BHD v QBE INSURANCE (MALAYSIA) BHD [2003] 4 SLR 449. 高院判决是否驳船上的货损属于海事保险定义下的承保危险中的浪击湿损。
- THE SUNRISE CRANE [2004] 1 SLR 300. 高院对危险货物的尽职责任的范围作出判定。此案也为新加坡第一例有关1957年公约关于吨位限制责任案例。
- PT SOONLEE METALINDO PERKASA v SYNEGY SHIPPING PTE LTD (FREIGHER SERVICES PTE LTD, THIRD PARTY) [2007] 4 SLR 51. 高院查明船舶的不适航导致了货损。高院同时分析了收货人是否因其代理代为签授报价单而被纳入货运合同的提单条款的约束。最后,高院做出了第三方是否应对承运人对收货人赔偿的损失作出补偿的裁定。
亚太法律五百强(2008/2009版)曾热情赞誉叶律师提供“非常实用的建议!”